(2015)阜民一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709号原告:王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亚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