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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709号原告:王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亚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