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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通江县利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与被告吴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利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吴某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055号原告通江县利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武,总经理。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通江县利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与被告吴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江县利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被告吴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利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江县利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通江县利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