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996号原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吴存弟,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