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塔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杜志海与被告肖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葫芦岛广和成源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海,肖音,葫芦岛广和成源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塔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杜志海,男。被告肖音,男。被告葫芦岛广和成源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赫广举。委托代理人梁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宏印。委托代理人杨丽丽。原告杜志海与被告肖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葫芦岛广和成源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杜志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志海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杜志海承担。审 判 长 韩冬梅人民陪审员 苏 晴人民陪审员 王 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