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尖执字第55号恢2-1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朋毛太与拉么才让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尖执字第55号恢2-1申请执行人朋毛太,男,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坎布拉镇。被执行人拉么才让,男,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坎布拉镇。被执行人俄见仁增,男,藏族,现住青海省泽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2013)尖坎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尖执字第55号恢2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拉么才让、俄见仁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拉么才让、俄见仁增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拉么才让、俄见仁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俄见仁增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二、如存款不足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俄见仁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俄见仁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桑杰扎西审 判 员 端 知代理审判员 晁 生 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扎西卓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