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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秦刚,洪埠司法所工作人员。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祖林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性格鲁莽,脾气暴躁,经常无故诀骂和暴力殴打原告,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加剧。现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元月1日双方同居生活,于2007年6月10日补办结婚证。于2005年7月13日生长子取名刘某甲,于2007年农历4月27日生长女取名刘某乙,两个孩子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另因被告患有××,加剧了夫妻矛盾。原、被告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后,被告出具书面意见,表示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在无锡借款买有一套房子,且系小产权房,无房权证。原、被告婚后与公婆没有分家。上述事实,除开庭笔录外,另有结婚证、原告身份证、医院检验报告单、户口本复印件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缺乏感情沟通,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另因被告身体患病,双方长期分居,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两个孩子现随被告生活,本院可予以维持。原、被告所买的房子尚欠有外债,且被告身体有病,所以本院可将房子判归被告所有,购房所欠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原告应分得部分可折抵孩子抚养费。但原告探视孩子的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两个孩子均由被告刘某抚养。但原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分得部分折抵孩子抚养费并归被告所有,购房所欠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祖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泽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