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保字第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文春建与山东孙祖小米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方玫瑰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春建,山东孙祖小米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方玫瑰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孙乃祥,王雅涵,王溢洲,尹永平,满增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522-1号原告文春建。被告山东孙祖小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孙祖镇邢庄子村北(圣刘公路)法定代表人孙乃祥,董事长。被告山东东方玫瑰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相沟镇西相沟村。法定代表人王溢洲,经理。被告孙乃祥。被告王雅涵。被告王溢洲。被告尹永平。被告满增辉。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2752号原告文春建与被告山东孙祖小米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方玫瑰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孙乃祥、王雅涵、王溢洲、尹永平、满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临兰民保字第5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担保人张峻铭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万和中央广场3号楼的房产十套。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其担保物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张峻铭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万和中央广场3号楼的房产十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