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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执民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聂波与田龙坤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波,田龙坤,陶松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285-1号申请执行人:聂波,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温宿县。被执行人:田龙坤,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温宿县。被执行人:陶松国,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温宿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做出的(2013)温民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田龙坤、陶松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田龙坤、陶松国连带给付388138元案件款及延期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聂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温民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亚库普·阿卜杜喀迪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