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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民三初字第0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汤本淮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民三初字第00069-1号原告:汤本淮,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王正顺,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治权,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本淮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本淮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汤本淮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本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66元,减半收取30083元,由原告汤本淮负担。审 判 长  汪和平审 判 员  宋 毅代理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左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