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23号原告:梁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3767。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3710。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名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