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三亚市人,户籍地:海南省三亚市。现住罗定市。被告林某,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建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小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