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彭某与巨某某、项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130号申请人:彭某。被申请人:巨某某。被申请人:项某某。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罗家路才聚巷特1号。法定代表人:王兴坤,总经理。申请人彭某因与被申请人巨某某、项某某、武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巨某某、项某某、武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彭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彭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巨某某、项某某、武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彭某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新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怡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