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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国与被告汪柏清、被告湖北省省直机关人防工程管理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国,汪柏清,湖北省省直机关人防工程管理中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736号原告:陈文国。委托代理人:杨艳斌,浠水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柏清,1950年12月12日。委托代理人:王盟盟,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新,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省直机关人防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附11号。法定代表人:孙强,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但加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国与被告汪柏清、被告湖北省省直机关人防工程管理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国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55元,减半收取2,327.50元,由原告陈文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