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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阳县锦正小额贷��有限责任公司诉路原、林州市裕通碳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安阳县锦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停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勋立,男,1976年12日出生。被告路原,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林州市裕通碳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建顺,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锦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路原、被告林州市裕通碳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锦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锦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锦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路原、被告林州市裕通碳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阳县锦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