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执字第027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国玲与刘光荣、朱荣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玲,刘光荣,朱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710-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玲,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刘光荣,男,195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朱荣英,女,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张国玲申请执行刘光荣、朱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2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11310元(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4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13日止)、诉讼费2758元,并承担执行费2061元,合计1461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3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刘光荣、朱荣英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合计1461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3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金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