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定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2015年8月25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30日由定兴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定兴县看守所。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志玲、冯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1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冀H×××××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6.6KM处时,将由东向西过马路的刘艳荣撞倒,造成刘艳荣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尸检鉴定:死者刘艳荣符合交通肇事致左侧胸腔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艳荣不承担事故的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破案经过、刘艳荣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王某驾驶本查询、车辆信息、刘艳荣家庭情况证明、过磅单、王某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景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我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亦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对我宽大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冀H×××××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6.6KM处时,将由东向西过马路的刘艳荣撞倒,造成刘艳荣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尸检鉴定:死者刘艳荣符合交通肇事致左侧胸腔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艳荣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及时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上述事实有,1、书证:破案经过、刘艳荣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王某驾驶本查询、车辆信息、刘艳荣家庭情况证明、过磅单、王某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景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谅解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告人对被害人亲属表示歉意,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宽大处理。上述事实有调解笔录、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有其所在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的证明证实。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庭审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某发生交通肇事造成刘艳荣死亡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以下量刑情节:1、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及时拨打了120和报警电话,积极把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并在现场等候,系自首;2、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基于上述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至缓刑期满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巍审 判 员 汪悦龙代理审判员 许树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小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