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石民一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一初字第48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3元,减半收取857,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勇为审 判 员  陈锡凯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