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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1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沈永泉与张锦龙、赵春娥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永泉,张锦龙,赵春娥,潘新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218-1号申请执行人:沈永泉。被执行人:张锦龙。被执行人:赵春娥。被执行人:潘新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121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张锦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奥迪牌轿车一辆,2015年9月29日,买受人冯贻伟(男,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西岑村3-280号。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23.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锦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奥迪牌轿车一辆归买受人冯贻伟(男,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西岑村3-280号。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冯贻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冯贻伟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冯贻伟承担。如逾期未办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