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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井成、关柏杰与被执行人于晓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井成,关柏杰,于晓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李井成,男,1953年8月4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关柏杰,女,1967年5月9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于晓涛,男,1991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扶余市。申请执行人李井成、关柏杰与被执行人于晓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3287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于晓涛赔偿申请执行人李井成、关柏杰损失9155.78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晓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3287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吉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