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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中民终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田旭东与侯栋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中民终字第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旭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栋。上诉人田旭东因与被上诉人侯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旭东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旭东撤回上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旭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上诉人田旭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田旭东负担,其余145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雅丽审 判 员  郭闯君代理审判员  郭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章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