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尹显平与陈景强、贾永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显平,陈景强,贾永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1261号原告尹显平,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陈景强(下称第一被告),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贾永杰(下称第二被告),女,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原告尹显平与被告陈景强、被告贾永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显平诉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和被告是朋友关系,2010年原、被告合伙承包了鞍山市四处回迁楼工程,截止到2012年春该工程全部结束。工程款陆续给付了,但最后一笔款是汇到被告陈景强名下。因此二被告于2014年1月19日为原告出具了情况说明一张,载明“鞍山四处欠咱们的工程款已结账,款已到我的账上,此款由我负责。(贰拾叁万叁仟贰佰壹拾玖元),目前钱没有要来,待我缓解后与显平算清账,签字人:贾永杰、陈景强,日期2014年1月29日”。但二被告至今没有给付原告应得工程款的一半116,609.00元。故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工程款116,609.00元及相应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现无法找到被告陈景强、被告贾永杰,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陈景强、被告贾永杰准确的送达地址,可认定被告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显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00元(贰仟陆佰叁拾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