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泰顺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建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顺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邱建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民初字第471号原告:泰顺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光存。委托代理人:邱建敏,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邱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顺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建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顺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泰顺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东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