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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15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代道美与被告淮南市安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道美,淮南市安都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1519-3号原告:代道美,女,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安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定代表人:王远奇。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道美与被告淮南市安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道美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淮南市安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账户进行保全,冻结金额65万元,并已提供位于田区人民南路康泰新村门面北12户房屋(房屋面积为67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谢民一初字第01519-1号、(2015)谢民一初字第0151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依法对以上财产进行了查封,现由于原告代道美向本院撤回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淮南市安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账户的财产保全。二、解除对代道美位于田区人民南路康泰新村门面北12户(房产证号:房地权淮田字第19**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刘  玲  玲人民陪审员 黄  怀  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继岭(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