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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8月15日生,汉族,定襄县受禄乡上零山村人,农民,现居本村77号。委托代理人徐树芳,女,定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1月7日生,汉族,定襄县南王乡镡村人,农民,现居本村3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张某负担100元。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韩自强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芦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