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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从波与滕友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从波,滕友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214号原告:马从波。被告:滕友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从波被告滕友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从波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从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从波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从波负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