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从波与滕友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从波,滕友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214号原告:马从波。被告:滕友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从波被告滕友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从波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从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从波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从波负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