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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曹某甲、曹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2598号原告陈某。被告曹某甲。被告曹某乙。被告曹某丙。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54.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刘俊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