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中冶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公安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9954-3。法定代表人:周子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福,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冶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特一号。法定代表人:姚晋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卓山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931元,减半收取112965.5元(原告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已经预交50000元,减免612965.5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镝鸣审 判 员  简元华代理审判员  吴 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