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商北关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晋中格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九江市宇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中格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九江市宇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北关初字第22-2号原告晋中格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村。法定代表人闫桂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保元,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市宇龙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泰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朱伟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格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宇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协商处理,原告晋中格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晋中格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其他诉讼费160元,共计27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武丽强审判员 张为民审判员 牛建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