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3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梁云波与陶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云波,陶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030号原告梁云波,男,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吴秋芳,广西天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劲,男,汉族,住广西兴业县大平山镇。原告梁云波诉被告陶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梁云波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梁云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9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74.5元,由原告梁云波负担,余款1274.5元由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保全费108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审 判 长 钟 凯人民陪审员 叶寿腾人民陪审员 黄春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中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