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腾飞、邢镇等与河南九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乡第一分公司、李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腾飞,邢镇,王琰,河南九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乡第一分公司,李雁,河南九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李腾飞,男原告邢镇,男原告王琰,男被告河南九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乡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李强地址:新乡市被告李雁(嫣),女被告河南九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平地址: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张伟、张华增,公民代理。本院受理原告李腾飞、邢镇、王琰诉被告河南九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乡第一分公司、李雁、河南九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九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乡第一分公司、李雁、河南九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三被告所在地或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公司设立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的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公司的营业地在原阳县,其设立也在原阳县,故应由原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河南九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乡第一分公司、李雁、河南九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九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乡第一分公司、李雁、河南九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娄彦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