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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一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双达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殿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呼民一民初字第222号原告黑龙江省双达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街道劳动村。法定代表人张杰,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裴岩,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殿付,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庆市。委托代理人董永城,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黑龙江省双达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达电力集团公司)诉被告王殿付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达电力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裴岩、被告王殿付委托代理人董永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双达电力集团公司诉称:大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作出的庆劳人仲字(2015)第220-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了被告相关请求,原告认为大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作出的庆劳人仲字(2015)第220-1号仲裁裁决书,是错误的,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被告王殿付辩称:大庆市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定书是正确的、合法的、有依据的,双达电力集团公司和大庆新联发变电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新联公司)已经签订了1号、2号锅炉维护合同,所以大庆市劳动仲裁委所认定的裁定书是正确的。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双达电力集团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运输承包合同。证明:双达电力集团公司将华能大庆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热电公司)的承包合同内容全部转包给了黑龙江省双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达防腐保温公司)。证据二、劳动合同1份。双达防腐保温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与王殿付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1年。证据三、劳动用工协议1份。证明:王殿付与双达防腐保温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被告王殿付对证据一真实性有异议,在签订该合同当时是2013年,但是2014年11月20日,依然用双达电力集团公司的合同章与大庆新联公司签订的锅炉制粉系统输煤合同。对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三,字是王殿付签的。但该协议上没有时间,所以不能视为劳动合同。被告王殿付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2013年11月华能热电公司与大庆新联公司签订的燃料系统长期运维合同;2014年大庆新联公司与双达电力集团公司签订的1号、2号制粉输煤合同。证明:双达电力集团公司签订合同时间是2014年。华能热电公司与大庆新联公司签订合同时,被告在华能热电公司上班,大庆新联公司与双达电力集团公司签订合同时被告仍在华能热电公司上班。证据二、私人企业注册查询单(双达电力集团公司)。证明:双达电力集团公司并不像原告所述没有防腐保温的资质。因为生产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防腐保温材料、制造销售粉煤灰。证据三、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大庆市中级法院认定了大庆市劳动局仲裁裁决的事实。证据四、安全合格证1张。证明被告2014年一直在华能热电公司工作。原告对四份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认为证据一证明不了双达集团公司是用工主���。证据三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殿付在华能热电公司新联项目部任燃料运行工。2013年7月15日王殿付与双达防腐保温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2013年11月27日华能热电公司与大庆新联公司签订《燃料系统长期运维合同》,合同标的为:大庆新联发变电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负责输煤系统运维工作包括甲方2×350MW供热机组燃料输煤系统设备及附属系统运维工作。2014年11月20日,大庆新联公司与双达电力集团公司签订《华能大庆热电有限公司#1、#2锅炉制粉系统输煤维护合同》,承包范围为:#1、#2锅炉制粉系统维护、输煤运行。双达电力集团公司负责制粉、输煤运行工作费用,人员工资、保险、劳保、食宿,交通、通讯,生活用水电,消耗性材料,措施等费用。2013年7月1日,双达电力集团公司与双达防腐保温公��签订《运输承包合同》,双达电力集团公司将华能电厂的承包合同内容全部转包给了黑龙江省双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双达防腐保温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双达电力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双达防腐保温公司在招收新工人时,由双达电力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新工人进行体检、安全教育、安全培训、考核等工作,考核合格后,工人与双达防腐保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另查明,大庆新联公司与双达电力集团公司2013年11月20日签订第一份《华能大庆热电有限公司#1、#2锅炉制粉系统输煤维护合同》。王殿付要求双达电力集团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殿付于2015年6月11日向大庆市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1、确认2013年6月22日至2015年2月3日王殿付与双达电力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13年6月22日至2013年7月22日、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2月3日工资4760元,加付25%赔偿金1190元。3、支付2013年6月22日至2015年1月22日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7800元。4、支付2013年6月22日至2015年1月22日法定假日加班工资3150元。5、支付年休假赔偿960元。2015年7月28日,大庆市劳动仲裁委作出庆劳人仲字(2015)第22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王殿付与双达电力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双达电力集团公司支付王殿付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2696.6元。3、驳回王殿付的其他仲裁请求。双达电力集团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本院认为:被告王殿付一直在在华能大庆热电有限公司工作,与双达防腐保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文本上有双方的的签名和盖章,王殿付主张自己实际是��双达电力集团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双达防腐保温公司盖章是在王殿付签字后补上的,但王殿付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根据华能热电公司与大庆新联公司、大庆新联公司与双达电力集团公司、双达电力集团公司与双达防腐保温公司之间的合同可见,双达防腐保温公司负责大庆华能热电有限公司的#1、#2锅炉制粉系统输煤维护工作,并负责用工人员安排方面的工作。双达防腐保温公司是双达电力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王殿付主张与双达电力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王殿付与双达电力集团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产生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也没有提供在双达电力集团公司领取工资的相关证据,故王殿付与双达电力集团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双达电力集团公司请求确认与王殿付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王殿付可向双达防腐保温公司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及相关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黑龙江省双达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殿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王殿付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