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丁永雷与赵倩倩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雷,赵倩倩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14号原告丁永雷,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赵倩倩,女,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丁永雷与被告赵倩倩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丁永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倩倩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永雷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倩倩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永雷撤回对被告赵倩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永雷负担。审 判 长 王亚华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人民陪审员 姜红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