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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荣孝粮食加工厂与达州市达川区南外粮油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中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区荣孝粮食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七社。法定代表人蔡国会,总经理。被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南外粮油管理站。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通达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吴辉,站长。重庆市大渡口区荣孝粮食加工厂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达中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达州市达川区南外粮油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因被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南外粮油管理站在达州市达川区辖区。为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达中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本院指定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中平审判员  苏 明审判员  罗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拥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