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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个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普梦凡与被执行人许洪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梦凡,许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个执字第191号申请人普梦凡,男,1994年1月14日生,彝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许洪斌,男,1975年7月10日生,彝族,住个旧市。申请人普梦凡与被执行人许洪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个鸡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普梦凡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普梦凡申请执行案款计人民币1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普梦凡以被执行人已将案款交至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红中民一终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协议部分的第二条内容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140元,予以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丽春审判员  余亚娟审判员  李京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万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