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237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牛建,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1982年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原告于1999年起诉至秦都区人民法院,该院于1999年10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咸阳市自来水公司某号房产归原告。判决后,房子因没有房产证,一直无法过户给原告。后来有房产证后,过户一事一直放着。现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原告当庭提举以下证据:1、咸秦法民初字(1999)第65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本案所诉房产归原告所有。2、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咸阳市自来水公司证明一份,证明房产证是在判决生效后颁发的,当时不具备过户条件;已经具备过户条件时被告不配合过户;自来水公司证明证明本案所诉房产位置及房产证所在房屋。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所举可以证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合议庭予采信。综上,合议庭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9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咸秦法民初字(1999)第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共同财产(包括咸阳市自来水公司某号住房一套)全部归原告王某某所有。2001年5月23日,上述房产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为咸阳市房权证秦都区字第某某号。本院认为,原告所诉房产已在离婚判决中确定归其所有,房产证书的颁发并没有造成离婚后财产关系发生变化,因此,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本案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9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江代理审判员 鱼跃代理审判员 范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