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2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白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党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264-2号原告田某某,女,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官池镇沙里村6组,系王师娃之妻。原告白某某,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扶风县绛帐镇车站街道4号,系王师娃之女。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官池镇沙里村1组,系王师娃之女。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官池镇沙里村6组,系王师娃之女。被告党某某,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官池镇新党村1组。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住所地大荔县西二环83号。代表人翟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党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白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白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焕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