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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787号原告吴丹,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陈军,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建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丹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第三人王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丹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4元,减半收取为1587,由原告吴丹负担。审判员  陈玲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