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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冯晓光与桐乡市瀚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晓光,桐乡市瀚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324号原告:冯晓光。被告:桐乡市瀚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山东路569号601室。法定代表人:沈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晓光诉被告桐乡市瀚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秋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