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武某甲诉武某乙、武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383号原告武某甲。委托代理人王锋,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乙。委托代理人安波涛,甘肃同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丙。原告武某甲诉被告武某乙、武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斌生代理审判员 汪 泳人民陪审员 牟小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文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