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杜建华与代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建华,代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002号申请执行人杜建华。被执行人代磊。申请执行人杜建华与被执行人代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建华要求被执行人代磊给付租金26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寅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