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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林全与王福钦、兰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全,王福钦,兰德勇,张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保字第35号原告:林全,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王福钦,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兰德勇,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畲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张夏英,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全与被告王福钦、兰德勇、张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福钦所有的宝马牌闽A×××××小型越野客车(车辆型号WB××××)及被告兰德勇所有的座落于永泰县XX镇XX路330号201、401、501单元、1层店面(所有权证号:Z14××××)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原告与案外人施明玲共同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YY街道YY路176号7#楼602单元房产(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对上述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林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福钦所有的宝马牌闽A×××××小型越野客车(车辆型号WB××××)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期限:二年),在财产保全期间该车辆由被告王福钦自行保管;二、对被告兰德勇所有的座落于永泰县XX镇XX路330号201、401、501单元、1层店面(所有权证号:Z14××××)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期限:三年),在财产保全期间该房产由被告兰德勇自行保管;三、在财产保全期间,原告与施明玲共同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YY街道YY路176号7#楼602单元房产(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不得转让、设定抵押等(期限二年),在财产保全期间该房产由原告与施明玲自行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霞人民陪审员  游新木人民陪审员  谢少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