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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4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439-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秦民初字第018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依据该判决于2015年2月27日向秦都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秦都法院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委托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