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铜陵市回归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严任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回归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严任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140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回归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被执行人严任宏,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铜陵市。铜陵市回归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严任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严任宏名下价值3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