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洪骞林与林福贵、林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骞林,林福贵,林明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4421号原告洪骞林,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杜凯瑞、郭妙灵,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福贵,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林明月,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原告洪骞林与被告林福贵、林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孙蕾独任进行审理,后调整由代理审判员刘宪昌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彤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人民陪审员 罗世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谢茜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