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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洪骞林与林福贵、林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骞林,林福贵,林明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4421号原告洪骞林,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杜凯瑞、郭妙灵,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福贵,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林明月,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原告洪骞林与被告林福贵、林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孙蕾独任进行审理,后调整由代理审判员刘宪昌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彤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人民陪审员  罗世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谢茜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