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行执字第0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迎春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行执字第00089-3号申请执行人: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莫家华,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潘世新,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被执行人:陈迎春,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行非审字第0008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迎春银行存款807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延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