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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双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魏树友与张桂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树有,张桂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双民初字第167号原告魏树有,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代理人魏洪军,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与原告系父子关系。被告张桂明,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魏树友诉被告张桂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魏树友、委托代理人魏洪军、被告张桂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4年魏敬仙家分61根垅地,分别给两个儿子魏树河、魏树有每人分30.5根垅地,魏树有种了十年左右,因为魏树有外出打工,把地全租给魏树河家耕种,魏树有外出打工回来后,张桂明就给魏树有20根垅土地,魏树有主张要30根垅土地,张桂明说村委会给她家孩子补地了。故魏树有起诉要求张桂明归还侵占的10根垅(约6.3亩)土地,并赔偿0.44亩(一垅)土地的玉米损失。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要求返还10垅地的诉讼请求,被告与魏树河是夫妻关系,原告魏树有是魏树河的弟弟,被告家土地不多也不少,被告耕种的是魏树河承包的土地一共8.4亩,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候村委会就给被告家分得4口人土地。所以被告没种魏树有的土地。原告魏树有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勤劳村委会关于魏树有和魏树河两户土地处理意见一份,证明村委会未说土地归张桂明。经当庭质证,被告对该份证据有异议,认为2009年被告买的魏树有的土地共20根垅,期限3年,一垧地3000元钱,后来魏树有又外出打工2年,被告又继续耕种了2年。被告张桂明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2009年6月29日租地合同一份,证明魏树有当时租给被告20根垅土地。经当庭质证,原告对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该合同只能证明租给张桂明20根垅土地,不能证明原告家有30根垅土地。并且原告回来耕种的时候土地归还给原告,这份合同应该撕毁。本院认为,原告魏树友提交的证据被告有异议,该证据仅是勤劳村委会对双方因土地争议问题的调解意见,双方未按此调解协议履行,并不是对双方争议土地权属的处理决定,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桂明提交的证据魏树有没有异议,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树有与魏树和是兄弟关系。被告张桂明是魏树和承包经营户的成员之一,张桂明与魏树和是夫妻关系。魏树有与魏树和的承包地相邻。2009年6月29日,魏树有外出务工,将其承包的位于勤劳村北地20根垅土地租给张桂明耕种,2011年到期。后魏树有又外出打工2年,合同延期至2013年结束,张桂明返还魏树有20根垅土地。魏树有认为土地垅数不少,但面积减少了,被被告张桂明侵占,因此起诉要求张桂明予以返还。起诉时要求返还2根垅(即0.44亩)土地,并赔偿玉米损失。开庭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张桂明返还10根垅土地。另查明,原告魏树友对其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呼兰区双井街道办事处勤劳村委会列入土地台账的土地数量持有异议,认为其应分得的土地数量不足。对此,本院到勤劳村委会调查核实,魏树和与魏树友承包经营户实际耕种的土地数量均比二轮土地承包时土地台账上应分得的土地数量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魏树有要求被告张桂明返还的土地权属不明,其要求返还的10根垅土地在魏树友承包经营户土地台帐中没有记载。况且根据魏树有与张桂明签定的租地合同,魏树有将20根垅土地租给张桂明,合同结束后张桂明归还魏树有20根垅土地。由于双方在租地时未明确丈量出租的20垅土地面积,故即使魏树有缺少土地,也不能说明魏树有缺少的土地被张桂明侵占。原告魏树有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10根垅土地现被张桂明耕种,张桂明对魏树有的土地未构成侵权行为,故其要求张桂明返还10根垅土地并赔偿0.44亩土地玉米产量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树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树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玉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