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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托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鄂托克旗棋盘井新胜煤矿诉被告郭飞虹、郭飞鹏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棋盘井新胜煤矿,郭飞虹,郭飞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托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鄂托克旗棋盘井新胜煤矿被告郭飞虹。被告郭飞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托克旗棋盘井新胜煤矿诉被告郭飞虹、郭飞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斯庆巴雅尔审 判 员 武   凤代理审判员 赵 倩 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淑 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