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袁梅与苏伟、孟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梅,苏伟,孟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426-1号原告袁梅,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韩新杰,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伟,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回族,市民。被告孟冬梅,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梅与被告苏伟、孟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任 丽助理审判员 庞永贞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