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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袁梅与苏伟、孟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梅,苏伟,孟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426-1号原告袁梅,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韩新杰,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伟,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回族,市民。被告孟冬梅,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梅与被告苏伟、孟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任 丽助理审判员  庞永贞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