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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尚平与陶善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尚平,陶善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执字第00495号申请执行人吴尚平,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义津镇。被执行人陶善海,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迎民一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陶善海位于安庆市康居里小区8栋4单元408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