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尚平与陶善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尚平,陶善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执字第00495号申请执行人吴尚平,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义津镇。被执行人陶善海,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迎民一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陶善海位于安庆市康居里小区8栋4单元408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