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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华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23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华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抓获,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安陆市人民法院审理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华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鄂安陆刑初字第00163号刑事判决,以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华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某撤回上诉。湖北省��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刑初字第001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亚东审判员  董 威审判员  鲁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欣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